專利的實用性是如何體現出來的?如果發明創造了新事物,人們可以自愿申請專利,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作品。
專利權,簡稱“專利”,是一項發明的創造者或其權利的受讓人在一定時期內實施特定發明的專有權,是一種知識產權。
實用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需要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實用的,但不要求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時已經實際制造或者使用,證明已經產生積極效果。
本領域技術人員只有根據申請人在說明書中做出的清晰完整的描述,才能得出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根據其技術知識或者經過常規測試和設計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的結論。
一般來說,在審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時,首先要判斷其實用性,然后再判斷其新穎性和創造性。
然而,從判斷的內容來看,實用性判斷與新穎性和創造性判斷是相互獨立的,相互之間沒有關系。因此,無論是先評估實用性還是先評估新穎性和創造性,都沒有邏輯上的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