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用于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獲得注冊商標的前提是萊山商標注冊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對萊山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審核后,認為符合商標法的規定,予以初步審定公告并下發萊山商標注冊證。
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萊山商標注冊的絕對條件和相對條件是法院處理訴爭商標的實體依據,對于萊山商標注冊申請是否應當準予初步審定公告、是否應予核準,商標法上都予以明確的規定,無論是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法院,還是萊山商標注冊申請人及其代理人,都應當以商標法的規定為依據。
一、絕對條件
萊山商標注冊的絕對條件,是指作為申請萊山商標注冊的標志必須符合商標法律規定,否則無論任何人申請萊山商標注冊均不予核準。絕對條件是商標局可以依照職權審查的事項,只考慮申請注冊商標的標志本身是否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或者注冊,不考慮商標使用或者注冊對他人權益的影響。
在絕對條件中又區分為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條件(禁用條件)和禁止作為萊山商標注冊的條件(禁注條件)。
1、禁用條件
禁用條件,是指申請注冊商標的標志本身依照商標法的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當然也不得作為萊山商標注冊。
禁用條件主要體現在商標法第10條第一款之中,該款一共八項內容,前五項與公共秩序相關,后三項與善良風俗相關。
2、禁注條件
禁注條件,是指申請注冊商標的標志本身依照商標法的規定原則上不得作為萊山商標注冊,但并不限制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如果經過使用能夠使消費者將其作為商標的,并且可以區分不同來源的,可以作為萊山商標注冊。
禁注條件體現在商標法第10條第二款和第11條中,前者是關于地名作為商標的禁止性規定,后者是關于顯著性的基本規定。第11條有兩款,第一款規定了通用名稱(第1項)、描述性標志(第2項)或者其他缺乏顯著性的標志(第3項)不得作為萊山商標注冊,第二款則規定了前述標志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可以注冊為商標。
除此之外,第12條關于三維標志的功能性條款也不能通過使用獲得立體商標的注冊,但該條規定的三維標志可能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上取得注冊。
二、相對條件
萊山商標注冊的相對條件,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益。商標法上對萊山商標注冊不符合相對條件的,原則上采取依請求審查原則,即除了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外,對于其他相對條件,商標局不得依職權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