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和商標名的沖突,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
許多人可能不清楚,商標受《商標法》管理,企業名稱受《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調整,兩者的保護是并行的,互不交叉。
商標由國家工商局統一審查、注冊,取得排他權。而企業名稱則是經特定區域或全國工商部門核準登記,企業進行宣傳使用,產生知名度后的字號也有排他權。
目前的基本原則是保護在先權利和保護消費者,使消費者對標識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不產生混淆。
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沖突,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企業先,商標后
企業在監測到有商標和自己的企業名稱相沖突時,可以根據《商標法》第32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商標權利。依法提起異議或無效宣告,來阻止或撤銷商標。
如果異議和無效的手段都失敗了,也可以進一步向知識產權法院對裁定提起訴訟。
二、商標先,企業后
與上一種情況不同,商標權人不能直接一上去就要禁止企業使用名稱。
但是,商標可以對企業“不規范使用并導致市場混淆”的行為進行制止。
不規范使用主要是指企業將自己的字號在使用過程中突出出來,使其相對獨立的具有標識意義,包括在商業活動中單獨使用字號或對字號進行特殊化處理(字體、顏色、大小等)
那么如果對方沒有突出使用呢?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可以調查其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但其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
所以說,商標權利人同樣可以阻止在后企業對該企業名稱繼續使用。
盡管可以通過各種手段處理這樣的糾紛,但是建議企業將自己的名稱與商標盡量保持統一。例如采取變更企業名稱等方式。使用統一的字號和商標不僅能更好的發揮品牌優勢,也能防止被人侵權,保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