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來,創造性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中最難把握的專利授予條件。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因為判斷一項專利申請是否有創造性存在主觀性和客觀性的矛盾,存在模棱兩可的情況。
但是,在我國《專利法》中,關于創造性的判斷標準是有定性描述的,通常情況下,即使審查員帶有一些主觀判斷,也是在《專利法》關于創造性的定義基礎之上作出的。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1、什么是發明的突出實質性特點?
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指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 如果發明是其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比如公知的教科書或者工具書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這些都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就不能申請專利;非顯而易見,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可以申請專利。
2、什么是顯著的進步?
顯著的進步是指如果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在評價發明是否具有顯著的進步時,主要應當考慮發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有益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更好的技術效果,如質量改善、產量提高、節約能源、防治環境污染等,其主要有以下3種表現:
(1) 、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更好的技術效果,例如,質量改善、產量提高、節約能源、防治環境污染等;
(2) 、發明提供了一種技術構思不同的技術方案,其技術效果能夠基本上達到現有技術的水平;
(3) 、盡管發明在某些方面有負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顯積極的技術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