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將提交保護的色彩作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要素之一,即在別的侵權判定中,應當將其所包含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與被訴侵權產品相應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進行綜合對比。
一、色彩是外觀設計專利的重要組成元素
《專利法》第2條第4款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應用的新版設計”。由此可見,色彩是外觀設計專利的重要組成元素,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可以請求保護色彩。具體來說,外觀設計專利可以保護色彩與形狀的結合、色彩與圖案的結合、色彩與形狀和圖案的結合所形成的產品外觀設計。
需要注意的是:色彩必須與形狀、圖案結合才能獲得專利權保護,單獨的色彩一般不能獲得專利權保護。
二、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確定。
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何確定,色彩對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有什么影響,或者說有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與沒有色彩的外觀有什么差別?這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話題。一般來說,色彩是對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限制,在形狀、圖案上添加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其保護范圍小于僅以形狀、圖案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由此,色彩是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范圍要素之一。
三、色彩在侵權訴訟中的作用
對于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來說,在侵權訴訟中不應當忽略色彩的作用。當原告專利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除了色彩之外的其他要素完全相同時,如果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是請求保護色彩的,則色彩是確定原告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要素之一,被訴侵權設計只要不具有與原告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的色彩,則應當認定二者不構成相同或近似外觀設計;相反,如果原告設計專利未請求保護色彩,被訴侵權設計只是在原告專利外觀設計的基礎上增加了色彩的,則一般應當認定二者構成近似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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