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中的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署名的權利。專利申請人有兩個以上的,需要有代表人辦理相應事務。另外,根據《專利審查指南》中的規定,申請人有兩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除本指南另有規定或請求書中另有聲明外,以署名申請人為代表人。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所聲明的代表人應當是申請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權利的手續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體申請人辦理在專利局的其他手續。”那么,專利申請人的署名順序對享受專利權有影響嗎?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署名人”的作用僅限于在沒有委托代理機構的情況下,作為代表人代表全體申請人辦理在專利局的各項手續。
另外,“專利共同申請人以署名人為準”,僅僅是因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專利局通常會向申請人下發一些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在沒有委托專利代理人,也沒有指定聯系人的情況下,專利局在審查過程中會按署名申請人的地址送達相關通知。但是,專利共同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上并沒有區別,即專利申請人的署名順序對享受專利權沒有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享有。專利申請被授權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對該發明創造作出了實質性貢獻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申請中署名的權利,但是實際上不享有專利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