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持有人取得了商標所含有的文字、圖形等元素的壟斷,卻又不實際使用,即,拒絕使其發揮應有的資源效應,那么商標權人就理應將這種資源“還給”社會,亦即,這枚商標的注冊應當被撤銷。從這個角度看,“撤銷三年商標不使用”也是一種商標資源進行合理化再分配、使資源充分發揮效應的重要機制。商標撤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程序的啟動:
目前,在我國,“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序的啟動應基于“申請人提交申請”。若沒有“申請人提交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商標局不會主動去撤銷一枚注冊商標。
申請人需要提交一份《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申請書》,并書面說明一下這枚商標“不使用的情況”。
2、舉證責任分配:
“注冊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舉證責任由商標注冊人承擔”。
3、舉證應針對的3年期間:
自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人(以下簡稱“撤三申請人”)遞交撤三申請之日,向前追溯3年。例如,某撤三申請人在2017年3月21日遞交了“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商標局要求注冊人提供實際使用證據的3年期間是:20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
4、一枚注冊商標,只有注冊時間超過3年之后,才可以對其提出撤三。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一枚注冊商標,取得注冊之前曾經遇到過異議或異議復審,可以對其提出撤三的“滿三年”應當自異議裁定或異議復審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5、撤三流程及時間
商標局受理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后,給注冊人下發《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要求注冊人自收到這份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
注冊人按期提交其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商標局收到證據材料后,進行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如果審查認定該證據可以證明注冊商標在指定3年期間內有實際使用,會下發一份“商標注繼續有效的決定書”,反之,會下發“撤銷商標注冊的決定書”。
對于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決定或者維持決定,注冊人以及撤銷申請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復審申請”。
